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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指南
来源: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 2026-08-23 10:04:42 浏览次数: {{number}} 字号:[ 大 中 小 ]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出具的,应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不得买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和私拆副页,一旦涂改或私拆副页,视为无效。

出生医学证明的用途:申报户籍国籍、申领社保、接受医疗服务、申办入托入学、办理护照出国移民留学、办理身份证件等。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1、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务必取好新生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所有信息无法更改。

(注:婴儿姓氏原则上应在父姓或母姓双方之间选择,新生儿名字应使用国务院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不得使用中英文夹杂的姓名。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持新生儿父、母双方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无磁或丢失,请及时到户籍派出所核查或补办身份证;军人无二代身份证的须持部队团职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有身份证号的证明材料;外籍人士请携带护照及护照复印件。

3、非新生儿母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新生儿母亲本人授权并亲笔签字的委托书。

4、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并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系统“曾用名”一栏没有记载相关信息的,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办理时请仔细核对信息,切勿私拆副联,否则《出生医学证明》将无效。新生儿父母应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防止丢失。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530-5995081

办理地点: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赤水路院区综合病房楼五楼出生医学证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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